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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
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
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
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
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
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
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
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
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 [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