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二)建筑面积在20万m~2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