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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