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的变化

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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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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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应缴营业税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但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不复存在.不过,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涉及到的增值税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另一方面,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说法已成为历史.那么,围绕原来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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