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网消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存样品。留样数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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