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 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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