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正黔府发[2007]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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