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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