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对PPP协议的性质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PPP协议的性质存在截然相反的两个判例,一个将PPP协议认定为民事协议,另一个则把PPP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PPP协议性质的争议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博弈,对PPP协议性质认定不同必然导致对协议双方利益保障倾向的不同,从而体现法律对协议双方利益保障的不同姿态。我国PPP协议履行的保障机制存在政府担保缺乏合法性、信息披露责任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的财政补贴制度以及社会公共项目缺乏合理开发模式等问题。提出主要的社会资本利益保护方式,指出应区分PPP协议的内容,合理界定PPP协议的性质,完善PPP项目管理制度,在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探讨社会资本利益的保障措施,构建协议履行的保障机制,以促进PPP项目管理制度的完善。PPP项目的合作双方为政府与社会资本,政府一般享有较高的缔约话语权,只有加强对社会资本利益的保护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