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特性看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建设
西北地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治理之间形成尖锐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责任分担失衡,即具有有限理性的利益主体以社会公众和他人利益为代价来换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却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要促使西北地区生产经营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就必须以利益调整为核心,以生态环境保护主体的行为特点为逻辑起点,以切实可行的成本机制和激励机制为根本措施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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