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设警示标志仍致人损害施工者担责吗
问:前不久,市政公可为修下水管道,在我家附近的大路一侧挖了一条宽2米,深1.5米的沟,晚上设置了一个灯泡并立了一个"危险绕行"的牌子。当天深夜,我不慎掉进沟里摔伤。我要求赔偿,施工方称已设立明显标志,我摔伤是因为我走路不小心造成的,他们不承担责任。请问,施工方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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