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有关规定,灭火器维修单位应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在上海市范围内,经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合格的单位方能从事维修灭火器的业务,其所维修的灭火器型号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该型号产品),凡是维修条件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准从事灭火器维修业务;凡是维修能力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型号一律不得擅自维修。对于无检验报告或超越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产品项目范围实施维修的单位,上海市消防局将依法予以严处。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合格产品型号和单位信息公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