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7〕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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