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政容发[2014]65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本市景观照明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我委对\"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及文书汇编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申报单位遵照规定执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参照我委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编制本区县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并书面函复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