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是本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四条本市对从事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第五条商品混凝土企业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规模一次搅拌能力达到20立方米。(二)商品混凝土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其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三)各搅拌站技术装备先进,配料及出料系统实行计算机控制;混凝土搅拌车不少于45辆,输送泵不少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