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订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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