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符合规定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这从法规上将内部控制评价强制化、规范化,内部控制评价不再仅是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前的辅助程序,同时也是企业评估内控体系、查找管理漏洞、促进健康运行的专项工作。内部审计作为保证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其执业理念、职能定位也应随之调整和转型,为引导企业价值增值发挥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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