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谷收购计价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关于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谷结算计价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1994年度夏粮入库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4]65号)已作了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粮食价格变化较大,考虑到基层粮管所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谷结算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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