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摘)
第1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件、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3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幕墙工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有关的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幕墙工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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