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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