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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