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