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07]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 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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