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有文物价值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保护收集利用工作的通知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济政办发[2008]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保护我市珍贵的建筑遗产,保存和利用好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根据《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9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区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保护收集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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