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在建设活动中,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建设主体的责任履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做了严格的规定,除了必要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也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设计、施工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价格、低利润政策,行业自身积累严重不足,难以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落到实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建筑法等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