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相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扩大实施,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财政部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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