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建委(计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勘察设计行业的通知》(浙政[1995]9号)精神,加快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勘察设计市场的良性循环,决定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以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40%;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设计收费以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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