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变更与索赔 《建筑施工合同与索赔法律实务》之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但是,《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条款的变更而不允许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使合同内容的变更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即使承包商实施并完成了变更也不一定能得到发包方的费用补偿和法律的保护。允许建筑工程变更的先决条件是,在施工合同中必须规定有允许变更的条款,并须明确谁有权发出变更令,对于变更承包人有获得付款的权利,且执行了变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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