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正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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