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前扣除项目若干问题的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许多不够明确或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仅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项目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问题进行探讨,谨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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