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部驻赣专员办:《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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