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中若干问题分析
我国早于1996年就提出改革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经过十多年仍未出台相关法律,究其原因是在改革过程中仍有诸多方面未达成共识。于此,首先应明确房地产税立法目标以组织收入为主,从而达到优化税收体系、调节收入二次分配的作用。其次,从沪、渝二地的试点情况来看,税基、计税依据、免征额等方面都需进一步优化。落实到具体立法上应采取宽税基、合并交易环节各税种,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以达到房地产税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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