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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