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探讨
一、引言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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