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出台
最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暂行规定》明确,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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