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1月17日以青政发[1994]192号文同意并转发了市城乡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制度的报告》。市政府在转发文件的通知中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要求,在此之前已按规定收取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律转换成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 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制度中规定: 一、凡在青岛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4个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地上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向市城建档案馆交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储蓄金。交存数额为: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3%交存;100万元以上的,按100万元的3%和超出部分的1%累计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