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是否享受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码的头四位为“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因此使得竹地板的出口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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