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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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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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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