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对贵州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就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有关事宜发出了通知(黔府办发[2013]12号)。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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