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 2 期 江苏水利
王 蔚 赵 敏
水
利
经
济
南水北调工程通水后 , 调水中的
一 部 分 是 用 于 置 换 当 地 超 采 的 地 下
水。由于调水水价高于当地水利工程
供水水价 , 如果水价结构不合理 , 用
水户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 , 就
会多用当地水源 , 这不仅不利于改善
水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 而
且 还 会 造 成 南 水 北 调 工 程 投 资 的 浪
费。按照“先节水后调水 , 先治污后通
水 , 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 , 为了保证
受 水 区 内 原 有 水 资 源 和 南 水 北 调 工
程调水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控 , 提高
用水效率 , 实现南水北调工程良性运
行 、企 业 和 居 民 水 费 支 出 合 理 、水 价
平稳过渡的目标 , 应根据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受水区水资源特
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