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勘察设计
2016·5 综合信息
住建部明令勘察设计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不得指定培训单位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勘察设计工程
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明
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过程中,
不得指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
育培训单位。
通知指出,按 照《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一 批 清 理 规 范
89项国务 院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的 决 定》
(国发[2015]58号)中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
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申请人按
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
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
培训”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过程中,不得指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