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 )
乙方 (承租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租赁范围
甲方将福州市 为乙方住宅使用, 不得作为营业
及其他用途, 乙方不得转租及破坏租赁物内原有设施及房屋构造, 且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 否则甲方有权提前中止本合同, 并扣除乙方所缴纳之保证金用于抵偿因乙方
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保证金、租金和其他费用及其交纳期限
1、 签订合同时,乙方即向甲方交付租赁保证金 元 (大写: ),
如无发生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况,租赁期满后十五日内,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
2、 乙方应支付 元 (大写: ) 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 如若乙方在使用房
屋过程中发生损坏屋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