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
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
得埋压、 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 消防
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