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5.2.8 中药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培训制度
(一) 目的:为提高本院中药从业人员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
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院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有关的药学人员。
(三)主管部门:药剂科
1、本院药学人员年度、月份培训内容的拟定。
2、培训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3 、学习培训、考察计划的审议;学习培训、考察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
考核。
4、邀请有关专家到本院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等事项。
(四)培训的实施
1、药剂科依据培训计划定期实施并负责培训活动的全部事宜。
2、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由相关部门监督。
3、各项在职学习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经办部门应随时了
解出勤状况。
4、参训人员应按照规定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批准手续。
5、各项培训考试或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不补考者,一律以旷工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