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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7号
(1997 年 12月 21日水利部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1996 年 -2010 年 )》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
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 包括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
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 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
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