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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提高气象探测环
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
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与城市开发建设; 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是气象
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
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
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 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 仪器、
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