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 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 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
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 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
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 《民用建筑外墙保
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
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 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
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 应严格加强新
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
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