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度防护措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二、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 向环保局申请办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
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
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
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三、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
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