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 2-B-27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因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
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
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
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
合使用。
水泥品种、数量 合格证编号:
水泥复检 复检报告编号:
4.0.8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
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
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