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
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 gb18218?—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
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 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
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 、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
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 (安全) 评价,即工程公司
(项目部) 所有构筑物、 承建的施工现场、 锅炉、压力容器 (管道)、